2010-10-15

美女駭客40年牢災,台灣呢?

每次一看到國外動不動就幾十年的判決,就感慨台灣的罰責怎麼這麼輕?在台灣電腦犯罪不過3年以下的刑期,如果又加上詐欺罪也只是五年以下的刑期,這樣的刑期和國外比完全不能看,即使適用現在的一罪一罰,最多也不過是二十年罰期,法官還會〔適量〕的減輕刑責,稱其符合比例原則.
試想,以一個月兩萬元的收入,計算一億元的犯罪所得比例,應該要有416年的刑期才符合比例,以一個月五萬元的計算,也要166年的刑期,這麼高的投資報酬率難怪犯罪的人這麼多,台灣總是說司改,改了什麼?有益嗎?在我看來不過是一場玩笑.
廢死聯盟要人權所以不能死刑,死刑會增加犯罪者一不做二不休的可能,這是根本的錯誤,刑責是被害者或其家屬的救贖,不是法官或制定法律者的工作,所有的犯罪者都應該只有一個刑責能撫平被害人或家屬的傷痛,同一類的犯罪,不同的被害人受的傷害都是不同的,犯罪人對待被害人的態度也只是被害人知道.
犯罪者良善的對待被害人,被害人所受的傷害也比較小,但是不是良善對待,只有被害人或其家屬知悉,故刑責應由被害人或其家屬制定,法官的工作應只是確認犯罪的事實和刑責的宣判,這樣的刑罰才能真正撫平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傷痛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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